關于智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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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所謂的“重復者”(曾被強制出境或接到出境命令離開過日本的人)的拒絕入境期間為自強制出境之日起10年。
(2)被強制出境的人(不包括(1)的情況)的拒絕入境期間為自強制出境之日起5年。
(3)接到出境命令離開的人的拒絕入境期間為自出境之日起1年。
此外,違反日本國或其他國家的法令被判處1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禁閉等刑罰,或違反毒品、大麻、鴉片、興奮劑等相關法律被判處刑罰的人,拒絕入境期間沒有規(guī)定,不能進入日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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